公告写明,未履行担保承诺义务的担保人,可能被认定对其承诺构成担保违约。公告并写明,这套指引说明当社区担保人或五人小组成员被认定担保违约时部门将如何处理,以及这会如何影响今后的担保申请、已递交的申请和正在办理中的申请。本文所依据的官方页面发布日期为2026年9月9日。

官方指引写明,《移民和难民保护条例》第153(1)(c)段禁止曾作为担保一方、在承诺上违约且仍处于违约状态的个人、法人或未注册的组织或团体,再成为担保人或成为担保的一方。指引并写明,第153(4)条就如何脱离违约状态作出了说明。

官方指引写明,安置业务处负责评估私人担保难民与混合签证办公室转介项目的担保申请。指引写明,该处官员在就担保人资格及其支持所担保难民的能力作出决定时,必须考虑担保的任何一方是否在另一份申请中处于违约状态。

尚未作出担保决定的申请

官方指引写明,担保人一旦被认定违约,依据条例第153(1)(c)段即不再是合资格的担保人,并据此列出了对已收到及办理中申请的各种影响。就尚未作出担保决定的申请,指引写明由安置业务处作出担保决定,并在决定时考虑所有相关要求和/或适用的法规。

官方指引写明,官员只能基于条例第154(1)(a)或(b)段或第156(1)条撤销批准,不能基于第153(1)(c)段撤销批准。

指引写明,程序公平信有明确的适用前提:只有在存在基于第154(1)(a)或(b)段或第156(1)条的疑虑时,官员才可以向担保人发出程序公平信,告知其疑虑;担保人违约的原因,可以在评估其财务或安置能力、或其是否已作出充分安排时予以考虑。换言之,仅因第153(1)(c)段的违约本身,并不构成指引所写的发信情形。

指引进一步写明,若在程序公平信的期限过后疑虑仍然存在,安置业务处可以依据第155条撤销批准,并以不符合第154(1)(a)或(b)段的要求和/或任何其他适用法规为由拒绝该项担保。

已作出肯定终局决定但申请人尚未登陆

官方指引写明,对于在移民办公室仍然开启、已作出肯定终局决定但申请人尚未在加拿大登陆的全部申请,移民办公室拥有裁量权,其可选项为两种:继续完成该申请,或请安置业务处重新评估该项担保。指引写明,鼓励移民官员考虑导致违约的行为的严重程度、担保人向各申请人提供安置支持的能力与意愿,以及考虑到申请人的具体处境所可能带来的后果,例如已取得出境许可、已订妥行程、已变卖住房或财物等。

特定法规疑虑下的程序公平信

官方指引写明,当官员基于第154(1)(a)或(b)段或第156(1)条存在疑虑时,可以发出程序公平信,让所有担保人获知构成官员决定依据的外部信息;指引并指出,担保的各方担保人未必都处于违约状态,也未必知悉该组中一名或多名担保人的违约情况。

官方来源

加拿大移民、难民及公民部(IRCC)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