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写明,本次更新包括两项:对生物识别处理说明的更正,其中涉及错误的费用信息;以及经修订的措辞和生物识别相关链接。公告在更新指引一节下列出的条目为《依据第95(2)款获认定受保护身份人士——国际流动项目》。本文所依据的官方页面发布日期为2026年9月22日。
公告写明,这套指引适用于审理依据《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95(2)款被认定为受保护身份的个人申请的官员。官方指引写明,要依据条例第207(c)段获发开放工签,申请人必须在工签申请作出决定时,满足其所属具体成员类别的全部条件。
生物识别豁免的法规依据
官方指引写明,依据条例第12.2(1)(d)段,在加拿大申请工签并且已获难民保护的人士,可豁免第10.01条规定的强制生物识别采集要求。
官方指引写明,当一份工签申请被打开时,系统会自动检查是否存在可重复使用的有效生物识别信息。指引写明,若存在有效生物识别信息,系统会在官员评估申请之前自动适用1比10政策,生物识别评估被自动设为「完成」,并适用相应的生物识别费用代码。
指引写明,若没有可重复使用的有效生物识别信息,生物识别评估会被设为「必需」;此时官员必须手动将该评估更新为针对难民申请/受保护人士的豁免状态,并取消生物识别费用项。
费用退还与已发出通知信的处理
官方指引写明,如果申请人已经支付生物识别服务费,无论是否已经采集生物识别信息,该费用都必须退还,理由是该次生物识别要求本身是错误发出的。指引另写明,如果申请人已经收到生物识别指示信但尚未提供生物识别信息,官员必须联系申请人,告知其无需提供。
官方指引写明,尽管存在上述豁免,官员仍可行使该法第16条赋予的权力,在为确定身份或核实是否遵守《移民和难民保护法》而有必要时,要求提供生物识别信息。
指引写明的其他费用豁免与许可期限
官方指引写明,工签审理费依据条例第299(2)(b)段豁免,豁免代码为E01;开放工签持有人费依据条例第303.2(2)(a)段豁免,豁免代码为P01。指引另写明,该开放工签最长可发给24个月,并且不得发放至超过生物识别有效期之后。
官方来源
加拿大移民、难民及公民部(IRCC)官方原文